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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纠纷处置新渠道:多地法院推行“预查废”制度

在金融领域,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困扰金融机构的难题,同时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。为有效应对这一状况,多地法院大力推行“预查废”机制,为丰富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开辟新路径。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解读,探讨其概念、实施意义、具体操作及面临的挑战。

【案例详情】林某透支云南砚山某银行信用卡后未能按时还款,银行催收无果后申请砚山县法院强制执行。法院在立案前审查发现,林某已有债务被执行但因无财产而终结,且至今未发现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。去年6月,砚山法院与银行确认后,向其出具《预查废证明》,以便银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对林某债务进行进一步处理。

一、“预查废”制度的概念

“预查废”制度,是指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,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纠纷案件,预先进行前置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《预查废证明》的一种制度。

从适用范围来看,它主要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、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。申请主体通常是各类金融机构,通过常规司法程序解决耗时费力且效果不佳时,可借助“预查废”制度来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。据相关数据显示,自2022年起,我国多地法院已陆续开始试点“预查废”制度。

二、“预查废”制度的实施意义

1、提升金融纠纷处理效率

通过“预查废”制度,金融机构能够快速地获取核销不良贷款的依据。以往,金融机构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、执行程序,才能确定债权无法收回并进行核销。而“预查废”制度的推行,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快地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,降低了不良资产对资金流转的影响,减少了资金占用成本。同时,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。

2. 节约司法资源

对法院而言,大量此类没有实际执行可能性的案件涌入法院,占据有限的司法资源,导致有执行价值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。而“预查废”制度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更为准确的筛选和分流,避免了对同一债务人的重复立案和执行,有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。

3. 缓解债务人压力

对债务人来说,虽然债权被核销,但并不意味着债务完全免除。如果日后债务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金融机构仍有权依法追讨债务。不过,在一定程度上,这也为债务人减轻了暂时的债务压力,促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规划生活和经济活动。

三、“预查废”制度的具体操作

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的涉案标的较小、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诉前调解、诉讼立案、执行立案过程中,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“无财产可供执行”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”的,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金融机构的申请直接出具《预查废证明》。

金融机构可凭借《预查废证明》进行不良资产核销,无需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,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。这样,原本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,通过“预查废”制度得以大大缩短。

四、“预查废”制度面临的挑战

在实施过程中,“预查废”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。比如,如何确保《预查废证明》的准确性,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导致金融机构错误核销债权。这就需要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,提高信息查询的准确性。

另外,还需要防止“预查废”制度被滥用。个别金融机构可能会为了逃避自身管理责任,将一些本可以通过积极追讨收回的债权纳入“预查废”范围。因此,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标准和监督机制,规范“预查废”制度的适用。

综上,“预查废”制度以其显著的优势,在处理金融借贷纠纷、提升金融机构运营效率、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未来,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跨部门协作的加强,“预查废”制度将在金融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,为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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